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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
2009/07/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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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犯蔡依林肖像權 達志判賠50萬
工商時報【張國仁/台北報導】
藝人的肖像值多少錢呢?藝人蔡依林、羅志祥、楊丞琳、關穎等4人,遭達志公司擅用他們照片出售牟利,蔡依林等人一狀告進法院,每人各向達志求償100萬。
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昨天以達志公司涉及肖像權的侵權行為,判決達志須付出總共200萬8,550元賠償金及從去年10月29日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%計算利息。
法官指出,藝人肖像權應被尊重,不可未經同意擅自使用甚或出售牟利。否則即應負擔侵犯肖像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。
法院指出,本名蔡依翎的蔡依林、本名陳品穎的關穎、羅志祥、楊丞琳等4人,經紀公司都是天熹娛樂公司。達志公司未經天熹公司與4名藝人同意,將4人的照片張貼在達志的網站上出售,侵害4人肖像權。蔡依林等人因此提告,並分別向達志求償100萬元。
達志在法院審理時辯稱,是經向時報周刊合法取得著作權授權,沒有侵犯4名藝人的肖像權,也沒有對他們的形象與名譽造成減損。
但法官認為,侵害肖像權與侵害名譽權並不同,未取得肖像權而公開傳播或販賣相關商品,已侵害他人肖像權,至於是否有貶損4名藝人,則是名譽權的問題,並無關連。法院此項認定,可能讓達志未來再吃上另一起「損害他人名譽」的官司。
法院最後判決,達志應賠償蔡依翎50萬7,200元、羅志祥50萬600元、楊丞琳50萬450元、陳品穎50萬600元。本件可上訴。